政策

标准条款及细则

这些标准销售条款和条件(STCS)规范 AERO Specialties(“卖方”)和客户,(“顾客”),每当产品(例如新设备、二手设备或备件)时(“设备t”)及服务均出售给客户。客户向卖方下订单即表示其明确接受这些销售条款和条件,客户确认已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和条件。.

客户确认已无保留地接受本条款。客户任何文件中可能包含的任何与本标准条款相抵触或不同的特殊或一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未明确接受的任何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或客户采购订单中包含或附带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均对卖方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本标准条款与卖方在要约、报价或特定协议中规定的特定条款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以特定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一条——订单/销售合同

1.1 向卖方下达的订单必须采用书面采购订单的形式。客户发出采购订单即视为客户接受本销售条款及条件的证据和认证。任何其他形式的确认或接受均不构成对本销售条款及条件的约束。.

1.2 在不影响(但并非以)卖方设备或服务销售协议的签订为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卖方发送给客户的所有提案、报价、投标或其他类似函件均应视为卖方邀请客户提交合同要约。当卖方通过发送销售订单确认函(“销售订单确认函”)明确接受客户的采购订单时,具有约束力的销售合同即生效。“SOA”),或已发出采购订单的确认副本,发送给客户。如无上述文件,则销售合同将以卖方向客户发出的任何形式的书面通知为准,该通知应明确表示卖方接受采购订单(例如通过电子邮件确认收到订单)。.

1.3 客户承认并同意,卖方可基于任何合理理由拒绝订单,包括但不限于:(i) 卖方过往向其自身、其他供应商和债权人付款的记录;(ii) 采购订单中包含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格、价格、交货时间表和保修条款)。卖方对任何采购订单的拒绝概不负责,客户亦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要求。.

第二条 设备

2.1 客户拟购设备的规格和所有技术文件可能会进行更新和修改,以使其适应市场需求并持续改进。如果卖方或其关联公司生产的设备进行了任何更新或修改,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对先前交付给客户或客户订购的同类型设备进行任何此类更新或修改,除非适用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

2.2 客户特此确认并同意,设备将按现状出售,并按照技术和操作文件中规定的规格进行交付。因此,如果客户未经卖方书面同意对设备进行任何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更换或移除任何部件或设备,则客户应独自承担由该等修改引起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且卖方有权拒绝任何可归因于该等修改的保修索赔。.

第三条 付款条款

查看和下载信用申请

3.1 具体的付款条款和条件可在卖方的报价单、要约或卖方发送的任何其他文件中列明,或由卖方明确同意的任何其他文件中列明。如果卖方在上述文件(报价单、要约或任何其他类似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这些条款和条件,则根据上文第1.2条的规定,销售合同成立后,这些条款和条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并且这些条款和条件将取代客户采购订单或客户发送的任何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因所选付款方式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只有在全部款项正式记入卖方银行账户后,付款才视为已收到。.

3.2 除电子商务交易和/或已建立付款条款且信用良好的老客户所进行的订单外,所有订单均须以支票或其他形式的付款方式支付,收款人为AERO Specialties。AERO Specialties接受VISA®、MasterCard®和American Express®作为大多数订单的付款方式。所有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的订单,如无已批准的付款条款,则须预付全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所有使用VISA®、MasterCard®和American Express®支付的订单,如果金额超过5,000美元($),将按实际银行手续费收取费用(截至2024年10月,平均为2.5%)。超过10,000美元($)的订单须支付50%的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不得以放弃定金为由撤回订单。卖方始终有权要求客户接收订购的设备并支付全款。信用卡将在购买时扣款,包括设备订单的定金。已建立账户的客户,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将根据其信用状况和额度,在30天内开具发票。所有其他客户将在交货前收到发票并付款。.

3.3 如未能按时付款,客户应承担至少按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任何催收程序(包括司法和非司法程序)或律师费。逾期付款利息将自动累积,无需另行提醒,且不影响卖方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

3.4 如客户逾期付款或未能结清一张或多张发票,卖方可自行选择以正式通知的方式给予客户合理的宽限期。如客户未在该宽限期内全额付款,卖方可在不损害其在本销售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措施:(i) 随时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取消销售合同,并有权收回第10条规定的取消费用;(ii) 取消设备和/或服务的供应;(iii) 暂停处理任何正在进行的订单;(iv) 要求客户立即支付任何未付金额;(v) 执行任何现有的付款担保;(vi) 要求客户预付全部款项或为任何未来的订单提供担保;或 (vii) 要求客户立即退回已交付的设备,无需进行任何加工,在此情况下,客户应承担退货的成本和费用。如果本条款中规定的卖方任何权利要求客户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任何措施有效退还设备并允许卖方收回设备,则客户特此同意立即采取该等行动并与卖方合作。如果由于客户未按销售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导致卖方暂停执行客户的订单,则客户放弃并禁止就此对卖方提出的任何延误完成工作提出的索赔。.

3.5 除非事先获得卖方的书面授权,否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客户均不得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或抵销任何金额。.

3.6 除非双方在卖方收到采购订单后另行书面约定,卖方应将发票发送至客户采购订单中指定的客户法人实体及地址。此外,如客户要求卖方在发票中添加任何特殊信息,则该要求应在客户发出采购订单时提出。因此,一旦客户收到卖方开具的发票,且该发票符合本条款规定(包括客户法人实体的名称和地址),客户不得以要求卖方以不同方式、添加额外信息或发送至不同法人实体或地址为条件进行付款,客户必须立即支付该发票款项。如客户坚持要求卖方重新开具发票作为付款条件,则新发票将加收2.5%的重新开具附加费。本条款不影响卖方根据本销售合同条款第 3.3 条享有的针对逾期付款或违约付款的补救措施,该等补救措施仍然适用,且适用该等补救措施的付款到期日仍为第一张发票的到期日,无论根据本条款是否重新开具发票。.

第四条 价格

4.1 价格可以按采购订单或报价单中规定的标准包装和适用关税或税费的净价或包含价报价。.

4.2 如果在收到客户的采购订单后,任何政府机构征收新的关税或税费(即在卖方接受采购订单时未公开的信息),或提高现有关税或税费,且该等新的关税或税费预计将适用于设备的销售——尤其是在采用完税后交货(DDP)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情况下——则采购价格应立即进行审查,双方应根据该等新的或提高的关税或税费调整采购价格。调整方式应确保卖方在扣除该等新的或提高的关税或税费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与未适用该等新的或提高的关税或税费时卖方应收到的金额相同。在通知客户采购价格的增加后,卖方可在向客户开具的发票中反映调整后的金额。.

对于 DDP 销售,如果客户在进口国政府征收任何此类新的或增加的关税或税款之前预付了款项,则购买价格仍应根据本条款进行调整,卖方有权就已支付的款项与调整后的购买价格之间的任何余额向客户开具发票。.

4.3 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果在收到客户的采购订单后,任何政府征收的任何新的或增加的关税或税款影响到设备制造中使用的组件或零件的成本,导致卖方(或其任何参与制造的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的生产成本增加,则设备的购买价格应立即进行审查,以反映此类增加的生产成本。.

卖方在通知客户关税上涨后,可将调整后的金额反映在即将开具给客户的发票中。如果客户在新关税或税费上涨生效前已支付任何预付款,则卖方有权就已支付金额与调整后的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向客户开具发票。.

4.4 设备的购买价格基于报价单发出之日或卖方接受采购订单之日(“参考日”)适用的原材料和商品成本。如果关键原材料或商品的成本(以公认指数(包括但不限于伦敦金属交易所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或任何其他相关指数)衡量)较参考日上涨超过百分之十五(15%),且该上涨幅度由卖方在交货或开具发票前确定,则设备的购买价格应进行调整以反映该等变动,调整方式包括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价格 = 设备购买价格 × [1 + y × ((新指数 / 基准指数) – 1)]
就本条款而言:
a) “y”表示相关材料或商品在设备价格中所占的比例(权重);;
b)“基准指数”是指基准日适用的指数值;;
c) “新指数”是指调整时适用的指数值。.

此类调整仅适用于变动超过上述阈值的情况,并且上限为参考日期确定的设备购买价格的百分之二十 (20%)。.

卖方应至少提前三十 (30) 天通知客户价格调整事宜,并提供合理的证明文件。除非客户在收到该通知后八 (8) 天内提出合理的异议,否则调整后的价格将被视为已接受,卖方可在向客户开具的发票中反映调整后的金额。.

4.5 如果客户拒绝支付根据上述第4.2、4.3和4.4条调整后的设备购买价款,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则卖方有权取消订单,且无需向客户支付任何罚款、赔偿或补偿。发生此类取消时:(i) 卖方应退还客户已支付的任何预付款;(ii) 如果设备已交付,则客户应将设备退还给卖方,并在退还设备前自费修复设备在客户保管期间造成的任何损坏。.

4.6 客户不得援引法律、判例或其他方式确立的任何不可预见性原则,以拒绝接受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后的购买价格。.

第五条——交付和运输

A. 卖方发出的报价单、要约或任何其他文件,或卖方明确同意的文件,均应明确规定适用于本次采购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各方关于交付和运输的责任应符合所选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且以下条款适用于任何所选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除非所选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另有规定,否则设备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

B. 客户可根据所选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告知卖方其要求的设备交付日期。卖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遵守该交付日期,双方特此约定该日期并非合同的必要条款。如因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本协议第16条的规定)或客户未能向卖方提供充分的交付指示或任何其他与设备供应相关的信息而导致交付延误,则交付日期应自动顺延。除此以外,卖方对设备交付的任何延误不承担责任,但交付延误应符合卖方所在行业通常接受的公差范围。.

C. 尽管客户已按照上文第5.B条的规定要求交货日期,但一旦设备可供交付,卖方应立即通知客户。该通知将确定由卖方确定的有效交货日期(“交货日期”),届时将根据所选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交付。.
如果客户未能按交货日期接收(或安排发货)设备,或未能提供卖方有效安排交货所需的必要信息或文件,根据所选的国际贸易术语,卖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 向客户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其提货并支付设备的全部购买价款(如果尚未付清);;

• 每月发票仓储费用为销售价格的 1%;;

• 将设备转让给另一位客户,在这种情况下,设备的交付将根据卖方的能力推迟到稍后的日期,但此举不构成以下情形的原因:(i) 卖方已收到的任何预付款的退款;或 (ii) 客户提出的任何延迟交付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损害赔偿或费用;或

• 假设客户已取消合同,因此适用下文“第 10 条——取消费用”的规定。.

D. 设备一旦离开交付地点,即由客户或客户指定的任何代理人或货运代理负责保管和照管。如果设备已在工厂完成准备工作,但客户并未提取,则所有责任和保管均由客户承担。.

E. 所有设备应在交付给客户之日起十 (10) 个日历日内进行检查和控制,以核实其是否符合订单要求、质量和技术规格。客户可在上述十 (10) 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任何异议通知卖方(“异议通知”)。“反对通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提出任何索赔,则视为客户已接受设备的交付,并对其质量和数量感到满意。.

第六条——保修

6.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卖方就其出售的设备作出的唯一保证是:
• 对于 AERO Specialties OEM 设备,适用 AERO SPECIALTIES 一般保修条款。.
• 对于 TLD GSE 设备,适用 TLD 一般保修条款。.

客户特此声明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本保修条款(包括锂离子电池的特殊条款,如适用)。卖方收到客户提供的信息并交付客户订单中指定的设备,并不意味着卖方保证所交付的设备、部件或产品适用于所披露的用途。卖方不提供任何关于适销性或特定用途适用性的默示保证。.

6.2 客户声明并保证其已了解设备的技术规格,并由其自行负责:
(a)选择合适的设备;;
(b)确保所订购的设备适合客户的预期用途,并与其自身产品兼容;;
(c)确保遵守适用于设备及其使用的所有法规;;
(d)确保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符合操作手册(或其他设备操作文件)以及适用的行业标准规则/条件;
(e)告知其员工、客户、分包商和/或代理商有关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6.3 客户特此确认,卖方提供的设备是根据以下规定设计和制造的:
设备应符合国际认可的标准(例如 IATA、SAE 和 CEN)以及卖方自身的风险评估。如果任何与国际认可标准不同的当地特定规则或法规适用于设备,客户应提前通知卖方。.

6.4 如果客户对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之处(包括但不限于对设备用户手册或任何其他设备操作文件中规定的规则/条件的任何解释上的不确定性),客户必须在将任何设备投入使用前联系卖方,否则将无法享受卖方或TLD的一般保修(和/或与锂离子电池相关的特殊保修条款)。对于客户对设备的任何不当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不符合设备手册、用户指南和/或一般文档的使用,卖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客户的责任

客户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卖方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员工、代理人、代表和受让人,使其免受因客户在操作设备期间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客户违反本STCS项下任何义务而导致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以及所有第三方诉讼、法律程序(包括上诉)和相关法律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客户在此规定的责任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客户发出采购订单但并非设备的最终用户,则客户应全权负责其对该最终用户作出的任何承诺,并应赔偿卖方,使其免受最终用户因客户的承诺而对卖方提出的任何索赔。.

第八条—— 责任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任何特殊、间接、附带或后果性损害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使用损失或声誉损害,无论该等损害是因卖方接受客户的订单而引起,还是因制造、交付或安装所订购的设备而引起,也无论客户对该等损害的索赔是基于交付失败或延迟、违反保证或担保或其他原因。.

第九条——退货

任何根据保修条款退回的设备,必须事先获得卖方的书面批准,卖方不得无故拒绝批准。获准退货的设备必须预付运费寄送至卖方仓库或AERO SPECIALTIES工厂,具体地址以书面批准函为准。根据产品状况和退货情况,退货可能收取最高15%的重新入库费。.

第十条——取消费用

A. 除非另有约定,且除本销售条款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客户取消订单,卖方有权立即开具所订购设备的全部价格发票,和/或保留客户已支付的任何款项。.

B. 如果客户造成延误,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或中断卖方制造、运输或安装设备,卖方可以终止销售合同,客户应向卖方支付上述适用的取消费用。.

C. 卖方可保留客户已支付的任何款项,以抵消本文规定的任何部分取消费用。.

D. 此处规定的取消费用不影响卖方根据本销售条款及条件或任何适用法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

第11条——所有权保留

11.1 在卖方收到全部货款之前,卖方将保留客户购买的设备的唯一合法所有权;届时,设备的合法所有权将转移给客户。.

11.2 在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不得将设备出售、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11.3 在全额付清货款之前,客户应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妥善存放,并确保该设备易于识别且已投保。卖方可在设备上粘贴所有权铭牌(如有)以证明其保留所有权,在此情况下,该铭牌必须妥善保管直至全额付款为止。.

11.4 自设备交付之日起,若设备因任何原因遭受损坏、被盗、毁坏和/或遗失,均应由客户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关费用,并由保险单承保。客户应指定卖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即设备的制造商)为所有承保该设备(所有权保留)的保险单的受益人。任何免赔额均由客户承担。.

11.5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客户授权卖方对所购设备设定不超过其售价的担保权益。该担保权益在购房款全部付清后立即解除。.

11.6 如果客户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进行(或有合理证据表明客户将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司法或非司法清算)、破产或重组程序,则卖方保留向客户索要已交付但未全额付款的设备的权利。.

11.7 卖方有权采取任何法律要求和允许的必要措施,以确保并维持所有权的保留,但须遵守适用的具体法律。客户承诺配合所有必要且有利于上述权利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措施。.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

12.1 不享有专利权或申请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服务标志权、域名权、版权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申请和注册权、示意图、产品/零件、图纸、设计、工业模型、发明、专有技术、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程序以及任何其他无形专有信息(“知识分子 财产”与本协议项下交付的任何设备相关的知识产权应转移给客户,并且客户同意不复制、模拟或导致或明知地允许他人直接或间接使用、复制或模拟此类知识产权。.

为避免疑义,卖方不向客户转让与设备相关的任何专有技术或知识产权。.

12.1 客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分析、试图修改或逆向工程任何设备,或以其他方式试图确定任何设备的结构,以发现与其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的细节。.

第十三条——遵守规章制度

13.1 客户应全权负责遵守其交付或使用国现行的有关设备进口和使用的法规。客户还应全权负责向设备的最终用户或操作人员提供关于设备使用及其可能产生的任何后果的适当警告和信息。更广泛而言,客户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如果任何时候,任何法律法规导致卖方履行其义务变得不可能或违法,卖方有权取消任何已接受的订单,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3.2 客户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内和国外反腐败和反贿赂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涉及任何国际销售),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和法国《反腐败法》。“洛伊·萨宾二世”

.13.3 客户特此确认并同意,卖方所属的Alvest集团已通过《道德与商业行为准则》及其合规程序,阐明了其在与第三方关系中的道德承诺。该《道德与商业行为准则》可在Alvest集团网站https://alvest.fr/wp-content/uploads/2020/12/DMS_236_rev_9.pdf查阅,客户也可随时索取。客户特此声明并保证,在与卖方进行任何业务往来时,将遵守并恪守该《道德与商业行为准则》。.

13.4 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客户特此承诺不向任何(a)个人、(b)公司、(c)协会、(d)合伙企业或(e)公共机构(无论是否以其官方身份行事)支付、承诺支付、要约支付、接受或索取任何款项或转移任何有价值的物品(直接或间接),而该等个人、(b)公司、(c)协会、(d)合伙企业或(e)公共机构有能力影响、确保或保留任何业务和/或为其自身或卖方提供任何财务或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保密

14.1 双方承认并接受,在设备销售和/或卖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双方可能接触到彼此的保密信息。各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严格遵守其所接触信息的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尽管有前述规定,但任何一方均可在政府机关或法院提出任何强制性法律要求/命令的情况下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但前提是:(i)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事先通知另一方;(ii) 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限制披露范围,在此情况下,遵守命令的一方仅应向主管机关/法院披露实际要求的信息;以及 (iii) 受命令约束的一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请求相关主管机关/法院对该等信息予以保密。.

14.2 客户同意,如果客户违反本第14条的规定,卖方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如果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客户在收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后,应:(i) 立即停止使用卖方的保密信息和/或将其披露给第三方,并采取一切措施尽量减少卖方的损失,包括要求第三方归还或删除卖方的保密信息(如有必要,客户可自费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以及 (ii) 就客户违反本第14条规定的保密义务而给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向卖方作出赔偿并使卖方免受损害。.

第十五条——服务

这些标准条款和条件中有关销售合同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价格条款和责任限制,适用于卖方提供的任何服务,无论该服务是单独提供的还是与设备采购订单一起提供的。.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卖方无法履行、妨碍或延迟履行其义务,则卖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任何自然灾害、风暴、火灾、洪水、地震、疫情、病毒、事故、服务中断、劳资纠纷、罢工(包括影响卖方供应商的罢工)、停工、装卸或运输中断和/或延误、能源中断/电力故障、禁运、贸易禁令、流行病和/或传染病、原材料和/或零部件短缺或无法获得、供应中断(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零部件、配方、物质、能源或设备的供应中断,包括卖方供应商的故障)、工具事故、破坏、民事或军事当局的干预、战争行为、已宣布或未宣布的敌对行动、恐怖主义行为和骚乱,除其他外,均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如发生任何影响销售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但如卖方延迟或未发出此类通知,则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情况下,卖方的义务应暂停履行,履行期限应顺延,订单仍应有效。.

第十七条——可分割性

如果这些标准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条款被宣布为不可执行、无效或作废,则其他条款仍将完全有效。.

第十八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适用法律为卖方注册办事处所在国的法律。因本标准条款和条件(或其中涉及的任何事项)或其订立、效力、解释或履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性质的争议、纠纷、诉讼或索赔,均应提交至卖方注册办事处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订购替换零件

如需订购替换零件,请准备好以下信息:

请致电客户服务热线 208-378-9888 或发送电子邮件 service@aerospecialties.com

  • 设备制造商
  • 设备上显示的型号
  • 设备上的序列号
原厂设备(OEM)有限保修

AERO Specialties 产品保证在一定期限内无制造或材料缺陷。
自发货给原客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此保修仅限于维修或更换。
缺陷部件。本保修不涵盖以下项目:

  1. 日常维护所需的零件
  2. 部件制造商保修范围内的部件
  3. 更换零件可能享有自发货之日起 90 天的保修期。

此外,还适用以下保修条款:

AERO Specialties JetGo-900、JetGo 45-400、JetGo-28 iBS 液压动力单元(所有尺寸):

  • 2年/2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整车有限保修
  • 主要部件保修期为 3 年/3000 小时(以先到者为准)。

主要组成部分定义如下:

JetGo产品:

  • 道依茨发动机零件:曲轴箱、曲轴、凸轮轴、连杆,
  • 气缸盖铸件
  • 发电机

液压动力单元产品:

  • 电动泵电机
  • 液压泵

如果您遇到可能需要维修的问题,请立即联系 AERO Specialties。切勿在未事先联系 AERO Specialties 的情况下尝试自行维修或拆卸产品,因为任何此类操作都可能影响保修范围。.

联系AERO时,请准备好提供以下信息:

  1. 产品型号
  2. 产品序列号
  3. 问题描述。.

如果保修范围获得批准,我们将寄送替换零件,或者您需要将产品退回AERO Specialties进行维修。退回产品的保修范围将由AERO Specialties进行检验后决定。所有寄往AERO的货物必须预付运费。对于任何已获批准的保修索赔,AERO将承担寄送给客户的运费。.

AERO Specialties, Inc. 同意,在及时通知缺陷并确认设备已按照产品手册中的书面指南进行操作和维护后,对经我方确认存在材料或工艺缺陷的任何部件进行维修或更换。更换部件将按常规方式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将在我方工厂对被指称存在缺陷的部件进行检验后进行调整。任何材料或部件均不予退还。
未经 AERO Specialties, Inc. 事先授权,本厂接受保修期内维修或退款。.

经授权退货的设备、零件或产品必须预付运费寄送至 AERO Specialties。保修期内更换的零件,经检验后,我们将以最经济的方式寄送,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 AERO Specialties, Inc. 的检验未发现材料或工艺缺陷,则我们将按常规收取零件和运费。.

所有提供的保修更换零件的保修期为原 12 个月保修期的剩余时间或 90 天,以较长者为准。.

保修范围不包括电池、电缆、保险丝、灯泡、过滤器、皮带或软管,除非这些部件在使用前被发现存在缺陷。在任何情况下,请立即将任何缺陷告知AERO Specialties,以便我们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发动机和附件、零部件或辅助设备,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这些保证均由各自的制造商的 OEM 保修涵盖,并且这些保修会转让给购买者。.

AERO Specialties, Inc.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购买者或其他人员未经 AERO Specialties, Inc. 书面授权而对其设备进行的修改、变更、误用或维修承担任何责任。本保修不适用于因购买者或其他人员的疏忽、不当维护、事故、自然灾害、超载或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

AERO Specialties, Inc. 对任何特殊或间接损失概不负责,例如利润或收入损失、其他设备损失、停机成本、与设备停止使用相关的成本、因不当使用造成的飞机损坏,或第三方对购买者的索赔。.

AERO Specialties, Inc. 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保证产品的适销性或适用于任何特定用途。.

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责任由客户承担,客户必须向承运人提出任何损坏索赔。.

所有保修项目均以 AERO Specialties 工厂交货价 (FOB) 出售,运费由厂家承担。
顾客。.

提供二手设备定义和保修条款。.

如果您对某台设备的维修工作范围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很乐意协助您购置二手设备。.

付款条款

经 AERO Specialties 批准,客户可享受 30 天信用期。.

新客户可以填写我们的在线信用申请表或提交我们的可打印申请表。.

对于尚未在 AERO Specialties 建立信用记录的客户,标准付款方式为信用卡、公司支票或电汇。.

美国境内订单和经批准的国际订单均可使用万事达卡、Discover卡、Visa卡和美国运通卡。.

所有出口订单均需在发货前通过电汇全额预付,除非已预先批准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付款。.

货运条款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货物均按工厂交货价/送货上门价发货。.

退货必须事先获得 AERO Specialties 的批准,并且运费必须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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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可以自由访问网站的公开内容。但此类访问须遵守本通用条款及条件。.

Alvest 致力于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提供网站访问服务,但不可抗力或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事件除外,并且可能会出现故障和必要的维护干预,以确保网站及其服务的正常运行。.

因此,Alvest无法保证网站和/或服务的可用性、传输的可靠性以及响应时间和质量方面的性能。我们不通过电子或电话方式向用户提供任何技术支持。.

如果无法访问网站和/或使用服务,Alvest 不承担任何责任。.

3. 责任限制

用户应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及相关服务的风险。.

Alvest及其关联公司对因访问或使用本网站或任何与其链接的其他网站而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业务或利润损失(无论此类利润损失是否可预见、是否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或者您是否已告知Alvest此类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对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系统和程序以及存储在其中的数据造成的损害,以及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的、后果性的和附带性的损害。.

Alvest 不保证网站运行功能不会中断或出现错误,不保证网站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会得到纠正,也不保证网站或与其连接的服务器不含病毒。.

本网站的某些区域允许用户与Alvest互动(例如提问)。如果这些区域的内容不符合适用法律,Alvest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删除这些区域所有内容的权利,特别是那些可能侵犯隐私和保密性的内容。如有必要,Alvest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追究任何发表种族主义、色情、辱骂或诽谤性言论的用户的法律责任。.

4. 知识产权/版权

Alvest拥有所有知识产权/版权,并有权使用网站上的所有元素。这些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像、视频、商标、图形、徽标、图标、声音和软件。.

未经 Alvest 和/或其子公司的事先书面授权,严禁以任何方式对这些元素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形式的展示和/或复制、部分或全部利用、拷贝、修改、出版或改编。. 

未经 Alvest 事先同意,任何使用上述元素的行为均构成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335-2 条(及后续条款)所指的侵权行为。. 

5. 超链接和 Cookie

本网站可能包含指向其他网站的链接,这些网站并非由Alvest运营。Alvest不会监控或审查链接至本网站的第三方网站的内容。请注意,Alvest不对这些第三方网站的隐私政策或内容负责。.

浏览本网站可能会在用户的计算机上使用 cookie。. 

与大多数互动式网站一样,本网站使用 Cookie 以便 Alvest 在每次访问时检索用户的详细信息。“Cookie”是网站存储在用户硬盘上的一个小文件,其中包含有关用户浏览习惯的信息。. 

本网站某些区域使用 Cookie 来启用该区域的功能,并方便访问者使用。Alvest 的部分合作伙伴也可能使用 Cookie。.

如果用户希望拒绝或禁止在其计算机上使用 Cookie,则可能无法访问网站的某些部分。但是,用户可以修改其计算机上的设置来拒绝/禁用 Cookie:

  • 使用 Internet Explorer:点击“工具”选项卡/Internet 选项。转到“隐私”选项卡,选择阻止所有 Cookie。点击“确定”进行确认。.
  • 使用 Firefox 浏览器:在“工具”选项卡中,点击“选项”,然后点击“隐私”。将设置设为“不允许 Cookie”,并将历史记录设置设为“从不保留历史记录数据”。.
  • 使用 Safari 浏览器:前往“设置”标签页,然后点击“高级设置”。在“隐私”中,点击“设置内容”、“Cookie”,阻止 Cookie。.
  • 使用Chrome浏览器:点击“菜单”标签,选择“设置”。显示高级设置。在“隐私”>“偏好设置”中,阻止Cookie。.

6. 适用法律——管辖权

本通用条款及条件受法国法律管辖,所有与本网站相关的争议均适用法国法律。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巴黎法院专属管辖。.

二)隐私政策/个人数据

本节旨在向网站用户解释:

  • 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方式;;
  • 用户对此数据享有的权利;;
  • 数据保护官的身份;;
  • 这些数据将传输给谁?.

1. 数据收集和处理的一般原则

网站的某些部分可能要求用户提供个人和机密信息,以识别与其关联的人员(以下简称“关联人员”)。“个人数据”).

用户在完全理解并接受本通用条款的前提下提供此信息。尤其是在用户自行输入数据时。如果所需数据是继续使用本网站的必要条件,用户将会被告知。.

根据欧洲法规 2016/679 第 5 条的规定,该法规旨在保护个人在处理个人数据和此类数据自由流动方面的权利(以下简称“该法规”), “GDPR”),网站用户数据的收集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个人数据只能在征得用户同意后才能收集和处理。每当收集个人数据时,都会告知用户正在收集其数据以及收集其数据的目的;;
  • 目的有限: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是为了一个或多个特定目的;;
  • 最小化收集和处理:仅收集为正确执行网站所追求的目标所必需的个人数据;;
  • 个人数据保留期限有限:个人数据仅在有限的时间内保留,并会告知用户具体保留期限。如无法提供此信息,则会告知用户确定保留期限所依据的标准;;
  • 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数据控制者承诺保证所收集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2. 在浏览网站过程中收集和处理的个人数据

本网站收集的个人数据如下:

  • 电子邮件;
  • 个人全名;;
  • 公司名称;
  • 电话号码;;
  • 邮寄地址;

当用户在网站上执行以下操作之一时,我们会收集个人数据:

  • 当用户使用联系表格发送请求时;;

本网站收集的个人数据仅用于其所需用途。我们不会将网站用户的任何个人或机密信息或数据出售、共享或出租给任何第三方。. 

个人数据将一直保留到用户请求删除其帐户(如果用户已创建帐户)为止;或者,如果没有请求删除,则根据商业关系结束后适用的法律或监管期限,或根据用户最后一次使用网站上提供的服务之后适用的法律或监管期限,个人数据将被删除。.

只有当 Alvest 的所有权最终发生变更时,这些数据才能转移给新的所有者,而新的所有者将有义务尊重和遵守这一条款。.

3. 用户权利 – 个人数据处理负责人

根据 1978 年 1 月第 78-17 号法国法律(经 2004 年 8 月第 2004-801 号法国法律修订,涉及数据处理、文件和自由)以及 GDPR,任何用户均可行使其访问、更正、反对或删除其个人数据的权利。.

要执行此请求,用户必须将请求提交给 Alvest 的数据保护官: 

ALVEST GROUP – RGPD/DPO

蒙帕纳斯大道100号 

法国巴黎 75014 

专用电话:(+33) 0140641610 

专用电子邮件地址: gdpr@alvest.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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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受到全面保护,安全可靠,并使用安全套接字层 (SSL) 系统对通过互联网传输的私人信息进行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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